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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務派遣暫行規定

來源:2015/9/6 14:41:01點擊:

勞務派遣暫行規定

索 引 號: 717823004/2014-00018 分 類:勞動合同 ;

部令 發布單位: 法規司

發文日期: 2014年01月26日

名 稱: 勞務派遣暫行規定

文 號: 部令第22號 勞務派遣暫行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令 第22號 《勞務派遣暫行規定》已于2013年12月20日經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第21次部務會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 部長 尹蔚民 2014年1月24日 勞務派遣暫行規定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勞務派遣,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促進勞動關系和諧穩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以下簡稱勞動合同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以下簡稱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勞務派遣單位經營勞務派遣業務,企業(以下稱用工單位)使用被派遣勞動者,適用本規定。 依法成立的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等合伙組織和基金會以及民辦非企業單位等組織使用被派遣勞動者,依照本規定執行。 第二章 用工范圍和用工比例 第三條 用工單位只能在臨時性、輔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崗位上使用被派遣勞動者。 前款規定的臨時性工作崗位是指存續時間不超過6個月的崗位;輔助性工作崗位是指為主營業務崗位提供服務的非主營業務崗位;替代性工作崗位是指用工單位的勞動者因脫產學習、休假等原因無法工作的一定期間內,可以由其他勞動者替代工作的崗位。 用工單位決定使用被派遣勞動者的輔助性崗位,應當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提出方案和意見,與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平等協商確定,并在用工單位內公示。 第四條 用工單位應當嚴格控制勞務派遣用工數量,使用的被派遣勞動者數量不得超過其用工總量的10%。 前款所稱用工總量是指用工單位訂立勞動合同人數與使用的被派遣勞動者人數之和。 計算勞務派遣用工比例的用工單位是指依照勞動合同法和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可以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